广东广技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从业行为,提升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广东广技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和资产经营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是指资产经营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资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资产经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及其他需要报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资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和国有资本运营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资产经营公司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研究决策原则。学校(股东)校长办公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基本方略、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资产经营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修改章程,业务拓展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对外股权投资、股权收购、转让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国有股权等重大资本运营事项。
(四)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六)对外合作模式、方式,合作利益分配原则的制订及变更。
(七)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包括:改制重组、兼并、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
(八)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制度、基本工资制度、绩效激励制度、薪酬和奖金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九)安全稳定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需要提交学校(股东)校长办公会、经资委、董事会、党组织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组织人事方面重要制度的制定及修改方案。
(二)向所投资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法定代表人的更换,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聘用、考核、任免.
(四)领导班子成员的党政纪处分。
(五)职工的录用、解聘。
(六)其他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二)重要物资购置,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重大技术改造、引进及对外技术合作项目。
(三)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及修缮项目或改造项目,以及追加预算等重大变更。
(四)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五)借(贷)款项目。
(六)其他应当向董事会、股东报告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预算内单项10万元(含)以上基建及修缮项目或改造项目的支出。
(二)单项10万元(含)以上预算内资金的使用。
(三)重大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中,应报请经资委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资产经营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管理目标。
(二)制定、修改资产经营公司章程、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绩效激励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对外投资项目,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投资退出。
(四)增加或减少资产经营公司的注册资本,重大资本运营事项和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校办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校办企业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六)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的任(兼)职.
(七)单项2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及修缮项目或改造项目。
(八)单项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九)单项10万元(含)以上预算内资金的使用。
(十)需要提交经资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中,应报请董事会研究决议的事项包括:
(一)资产经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投资方案。
(二)审议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资产经营公司领导班子薪酬和奖金分配方案。
(五)制定资产经营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议批准财务、人事、投资方面的重要制度。
(六)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调整。
(七)对外合作模式、方式,合作利益分配原则的制订及变更。
(八)聘任或者解聘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非股东委派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重大技术改造、引进及对外技术合作项目。
(十)单项10万元(含)到20万元的基建及修缮项目或改造项目,以及追加预算等重大变更。
(十一)单项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十二)单项10万元以下预算内资金的使用。
(十三)借(货)款项目。
(十四)重大捐赠、赞助。
(十五)经资委授权或资产经营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基本方略、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等重大措施.
(二)制定资产经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三)制定资产经营公司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
(四)制定资产经营公司业务拓展计划。
(五)安全稳定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制定或修订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七)制定或修订人员的岗位职责。
(八)外聘员工(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除外)的选拔、聘用、考核以及任免。
(九)推荐下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十)重要物资的购置。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或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议题的确定
(一)决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前确定议题,一事一议,不能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二)议题的提出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1.属于总经理办公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不作为经资委、董事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属于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领导班子讨论;上级文件明确指定可遵循的事项或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由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组织协调执行,原则上不提交集体会议讨论。
2.提交经资委研究讨论的议题,提出前应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讨论方案,经与会人员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形成决议。对于重要议题,应在会前经资产经营公司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后提交。
3,在讨论和审议”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要注意信息的充分披露,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4、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前进行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凡涉及跨部门、单位的事项,提出前应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对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议题材料
1.提交讨论的议题材料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3个工作日报送会议召集人。
2.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议题的背景、需研究讨论的事项、建议或者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和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
3.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应当根据议题实际情况,提前向董事会或经资委通报议题的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三条 议题的决策
1.会议议事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通过。
2.会议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应畅所欲言,主要领导末位表态。
3.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需要进行表决的事项,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如实记录在案,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原则上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4.对于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如非紧急,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沟通协商或调查研究、论证,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如确需紧急作出决策的,应采用集体表决方式进行。
5.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进行归纳集中,并作出明确决定。
6.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以及尚未公布的会议决议、决定,不得作出与会议决议、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责任制。会议决策的事项,由资产经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绝执行。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进行调整,应当按规定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若涉及本人或者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者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督查督办和报告制度。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决策事项的督办。资产经营公司直属党支部委员会、 监事会等根据职权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资产经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康中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章 决策的执行、督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会议决策的形成
(一)会议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重要决策内容、决策结论等以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的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二)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经资委会议纪要、决议的形成参照学校会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情况,资产经营公司会议纪要可印发至会议成员和下属企业。
(四)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资产经营公司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文件可按工作需要呈报上级部门或印发至下属企业。
第十八条 会议决策的执行
(一)集体决策做出的各项决定和决议,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和结果应向决定事宜的会议汇报。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提请讨论。
(二)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会议决议、决定有异议或确需做重大变更时,可提出复议。
1.经资委作出的决议,如需复议,参照学校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2.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如需复议,须由1名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动议,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方可复议。
3.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如需复议,须由1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方可复议。
4.经资委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复议通过后,如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经资委原决议的,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征求经资委主任委员的意见后进行调整
6.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董事会原决议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征求董事长的意见后进行调整。
7.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总经理办公会原决议或决定的,由与会人员征求总经理的意见后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督查督办
(一)会议决定的督查督办遵循“决必行,行必督,督必果”的原则。
(二)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为会议决定的督查督办事项第一责任人, 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和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分管具体工作的领导反馈。
(三) 督办要求
1. 经资委决定的事项由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向经资委报告;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资产经营公司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向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2. 资产经营公司党组织书记、委员、监事会成员对重要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越权决策的。
(五)未经调研论证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造成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更加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
第二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参股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企业控股方的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修正调整而产生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图:广东广技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图